【导语】:当事人持本人身份证、户口迁移证、学校证明等到学校所在户籍派出所办理,手续齐全当场办结。
受理条件:
公民离开户口登记地到另一居住地实际长期居住,符合户口迁移政策,申请材料真实齐全且合法有效。
申请材料:
1、毕业证(高校毕业生入户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2、学校证明(在校生入户提供)原件;
3、接收单位证明(高校毕业生入户提供)原件;
4、报到证(高校毕业生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5、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6、户口迁移证(录取新生或已经在原籍地办理户口迁移的申请人提供)原件;
7、集体户首页(入人才中心集体户、公共集体户、单位集体户申请人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注意事项:
1、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必须本人办理,18周岁以下必须父母或指定监护人到场。
2、按照2017年5月22日四川省公安厅《新版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业务操作规范一》第九条第六项规定:大中专学生因退学、开除本人要求回原籍,经上报省公安厅批准后可以迁回原籍。第九条第七项城乡分类属性为城镇的户籍人口严禁迁移至城乡分类属性为农村的地址上。
3、根据以上条文,原籍为农村地区的学生毕业后将不能迁回原籍,请学子认真考虑是否迁移户口到学校的问题
政策依据:
《全省公安机关户政管理工作规程(试行) 》【规范性文件】第四十七条:〔大中专学生升学户口迁入〕大中专院校申报新生迁入登记时,应当向学校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办证中心出具盖有招生主管部门录取专用章的录取新生名册、录取通知书和落户新生的户口迁移证。入学时已将户口迁入学校学生集体户的,就读期间不办理户口迁出手续。在校学生退学 、转学和被开除学籍的除外。
《全省公安机关户政管理工作规程(试行)》【规范性文件】第四十九条:〔大中专学生毕业户口迁入〕凡自愿来川(除成都市外)工作的专科以上毕业生,暂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可以先行落户。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在常住地直接登记为家庭户;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可以在就业地人才交流中心登记集体户。本地生源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可以在入学前户籍地或者现家庭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办证中心办理落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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