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乐山市户口迁入条件:有合法稳定住所的本市居民(包括本市城镇和农村居民)和市外人员可以自愿申请,将本人及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以及其他亲属,持本人和随迁人员的书面申请、身份证、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就地登记为城镇居民户口。详见正文。
乐山市户口迁入条件: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有合法稳定住所的本市居民(包括本市城镇和农村居民)和市外人员可以自愿申请,将本人及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以及其他亲属,持本人和随迁人员的书面申请、身份证、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就地登记为城镇居民户口:
(一)有自有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管理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
(二)租(借)住房屋的,提供《租房合同》和房主的《房屋所有权证》、同意落户证明、户口簿;
(三)居住单位房屋的,提供单位出具的居住证明文件。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有合法稳定收入或生活来源的本市居民(包括本市城镇和农村居民)和市外人员可以自愿申请,将本人及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以及其他亲属,持本人和随迁人员的书面申请、身份证、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就地登记为城镇居民户口:
(一)有工作单位的,提供录(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工作证明;
(二)务工经商的,提供务工证明或工商营业执照;
(三)有其他稳定生活来源的,提供相应证明。
三、本市农村居民、中心城区以外城镇居民和市外人员投靠在城镇的亲朋好友的,提供本人书面申请、身份证、户口簿或户籍证明、被投靠方同意落户的承诺书和户口薄,可就地登记为城镇居民户口。
四、农村居民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录(聘)用的,必须自录(聘)用之日起30日内,到工作地或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转为城镇居民户口的手续。逾期未办理的,由公安机关按规定直接办理转户手续。
五、在我市大中专院校就读的本市农村籍学生原则上迁入学校集体户登记为城镇居民户口,也可在原籍申请办理城镇居民户口,其父母为农村居民的可申请一并办理。
户口已迁移到学校的原农村籍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凭学校所在地公安机关签发的迁往乐山市的《户口迁移证》,已落实工作单位的,凭单位录用证明或聘用合同,可迁入工作单位落户;未落实工作单位或无地方落户的,可在人才交流中心公共户口簿落户为城镇居民户口。
六、具有中专及以上学历或初级及以上职称的,凭毕业证或职称证书,可就地办理本人及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其他亲属的城镇居民户口。
七、用工在10人以上的各类企业,可向所在地派出所申请设立一个城镇居民集体户,为本单位职工及其亲属落户为城镇居民提供方便。
八、在农村自然聚集形成的非行政建制集镇或政府统一规划建设的农村新型社区等集中居住区居住的农村居民,根据本人自愿,可就地登记为城镇居民户口。
九、应征入伍前是农村户籍的军人,复员、退伍后自愿申请户口迁往城镇的,凭县级以上安置部门或者兵役机关出具的介绍信等证明文件,可在安置地或原籍登记为城镇居民户口。
十、集中居住在养老院、福利院的农村居民,根据本人自愿,凭本人申请和养老院、福利院相关证明,可就地登记为城镇居民户口。
十一、集体土地被全部征收或部分征收应当“人随地走”的农村居民,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登记为城镇居民户口;仍有部分耕地的农村居民,可以申请登记为城镇居民户口。
乐山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已无土地的农村居民、土地被统征或成建制撤销农村经济组织的农村居民,应当在安置地直接申报登记为城镇居民户口;尚未登记为城镇居民户口的,公安机关凭有关部门证明文件,于2013年12月31日前,将其直接登记为城镇居民户口。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并予公告,公安机关可以将中心城区城市规划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制镇等一定区域范围内的农村居民,直接转为城镇居民户口。
十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搬迁范围、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拆迁补偿安置范围内,不得办理户口迁入。
农村范围内户口不适用户口挂靠政策,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住房。
原农业人口转为城镇居民但保留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权益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中心城区不办理该户新迁入人口手续;已经迁入的,征地时一律不对其进行补偿安置。
严禁将城镇居民转为农村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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