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对特困人员、孤儿给予全额资助,对低保对象、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按75%给予资助,详见正文。
按照“先保险后救助”的原则,在强化三重制度综合保障的同时,坚持全省统一的医疗救助制度内容框架设计,充分衔接四川省原有的医疗救助方式、救助比例、年度限额、倾斜救助等政策内容,使四川省各项政策标准既符合国家政策,又保障四川省困难群众现行待遇水平稳步提升。
1.资助参保政策。
全面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财政补助政策,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根据各统筹地区确定的最低档次缴费标准,对特困人员、孤儿给予全额资助,对低保对象、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按75%给予资助。
2.起付标准。
按救助对象家庭困难情况,分类设定年度救助起付标准,其中对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全面取消起付标准,防止返贫监测对象起付标准按不高于所在统筹地区上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确定,低保边缘家庭成员起付标准按10%确定,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起付标准按25%确定。
3.救助比例。
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超过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在年度救助限额内按比例进行救助,其中,对特困人员、孤儿给予全额救助,对低保对象按不低于70%的比例救助,对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按65%的比例救助,对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按不低于50%的比例救助。
4.倾斜救助。
对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就医的救助对象,经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年度累计自付费用仍超过当地防止返贫监测收入标准的部分,给予倾斜救助,救助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
5.年度救助限额。
医疗救助年度救助限额和倾斜救助年度限额等由各统筹地区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民健康需求、医疗救助基金支撑能力等科学确定,避免过度保障。
统筹门诊慢特病和住院救助保障,门诊慢特病和住院医疗费用合并计算起付标准,共用年度救助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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