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新生儿落户政策
2023-08-28 18:57【我要纠错】

【导语】:四川新生儿入户新政策,国内新生儿出生登记由父、母或其他亲属凭《出生医学证明》到新生婴儿父亲或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出生登记手续。

  入户新政策:

   2023年8月1日起,四川省公安厅将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开通新生儿入户全国范围“跨省通办”业务,符合条件的外省户籍居民,可在实际居住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新生儿入户,不再需要在实际居住地和入户地之间来回奔波。按照公安部总体部署,我省前期在“川渝黔”试点的基础上,现已与部级相关平台完成了系统对接测试等工作,目前与全国26个省份具备新生儿入户“跨省通办”业务办理条件。对于其他尚未在部级相关平台开通试点功能的省份,我省将按照开通一个、对接一个的原则,逐步实现全国剩余省份新生儿入户“跨省通办”工作

  国内出生登记:

  1、新生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父、母或其他亲属凭《出生医学证明》到新生婴儿父亲或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出生登记手续,手续齐备的一日内办结。户口登记机关应拆切《出生医学证明》副页作为出生登记的原始凭证。户口登记机关在办理出生登记手续时,要查验计2划生育证明;对非婚生育、超计划生育、无计划生育证明的,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调查核实时间为30日),仍必须办理入户手续,并于当月内向当地计划生育管理部门通报情况。公安机关在办理出生登记时,不需当事人提供未落户证明。按照公安部总体部署,我省前期在“川渝黔”试点的基础上,现已与部级相关平台完成了系统对接测试等工作,目前与全国26个省份具备新生儿入户“跨省通办”业务办理条件。对于其他尚未在部级相关平台开通试点功能的省份,我省将按照开通一个、对接一个的原则,逐步实现全国剩余省份新生儿入户“跨省通办”工作。

  出生医学证明存有可疑情况的,公安派出所或办证中心应当予以扣留,并联系当地卫生行政部门作进一步核查、鉴定。出生登记结束后,派出所或办证中心需在出生医学证明上加盖已入户章。

  无《出生医学证明》的,或无法核实新生儿母亲信息,不能取得出生医学证明的,凭卫生计生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或具有资质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及相关证件,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后办理。

  非婚生育无户口人员申请随父登记常住户口,《出生医学证明》无父亲信息的,需提供具有资质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2、父母双方均为单位集体户口,新生婴儿可以随父或随母在集体户办理出生登记。

  父母双方均为高校学生集体户口,新生婴儿可以在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户口所在地办理出生登记,户口性质登记为非农村户口。

  父母双方均为现役军人的,新生婴儿可以在父母部队所在地或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办理出生登记,户口性质登记为非农村户口。

  父母双方有一方为家庭户的,应在家庭户办理出生登记。

  国外出生登记:

  出国(境)人员在国(境)外生育具有中国国籍的子女,回国(入境)后,国(境)外所生子女出生证明经公证后的司法翻译件、父(母)及子女回国(境)使用的中国护照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等有效旅行证件,向父亲或者母亲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办证中心申报出生登记。出生登记结束后,派出所或办证中心需在出生证原件上加盖已入户章,并留存复印件。

  所生子女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永久)居留权,或者已在住在国连续合法居留满五年的,还应当提交该子女的华侨回国定居证或批准定居通知书。

  出生特殊情形:

  婴儿出生时已经死亡的,不进行出生申报户口登记。婴儿出生后,在申报出生登记前死亡的,应当同时申报出生、死亡两项登记。

  收养登记:

  1、公民收养生父母信息明确未办理出生登记的婴儿,收养人凭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登记证,向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办证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办理收养入户登记。

  公民或社会福利机构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由该公民或社会福利机构持捡拾弃婴(儿童)情况证明,发现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和社会福利机构入院登记手续,向该公民户口或社会福利机构集体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办证中心申报出生登记。

  2、根据民政部、公安部等中央和国家机关五部委《关于解决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8〕132号)的有关要求,2009年4月1日之前公民私自收养子女不符合《收养法》规定、但确已共同生活多年,建立事实收养关系且未落户人员,因故难以办理《收养证》或《收养公证书》的,经户口登记机关调查核实后予以落户(调查核实时间为30日),与收养人的关系登记为‘非亲属’关系。

  2009年4月1日之后,公民不符合收养相关规定私自收养的,公安机关应当告知抚养(助养)人为被抚养(助养)人按规定到本地社会福利机构登记集体户口。未到社会福利机构登记集体户口的,公安机关应当详细记载抚养(助养)人和被抚养(助养)人个人相关信息,不得为被抚养(助养)人办理家庭户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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