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租赁期届满,未按规定提出续租申请或虽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租赁期内,因户籍、身份类别、住房、收入、财产、就业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满足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累计拖欠租金达6个月的;
一、有以下情形应退回或腾退公租房
1.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的;
2.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3.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4.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5.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6.承租人有下列行为或情形之一的,应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7.租赁期届满,未按规定提出续租申请或虽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
8.租赁期内,因户籍、身份类别、住房、收入、财产、就业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满足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
9.租赁期内,承租其他具有保障性质或者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10.累计拖欠租金达6个月的;
11.不符合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其他情形的。
《乐山市主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办法》对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方式、申请与核准、轮候与分配、使用与退出、法律责任等都进行了明确规定。
二、有以下情形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乐山市主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办法》还规定,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并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1.转借(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的;
2.改变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3.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4.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5.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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