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转借(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改变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等,五年内都不可以申请公租房。
一、有以下情形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乐山市主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办法》还规定,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并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1.转借(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的;
2.改变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3.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4.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5.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申请资格认定方式:
申办条件:
申请人符合当地住房保障准入条件
申请材料: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点此下载】
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到政务服务中心综合 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窗口工作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当场或者规定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在规定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办理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4.决定:办理机关负责人依据审查意见签署审批结果。对予批准办理的,由办理机关向申请人核发办理结果,不予批准的,由办理机关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对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5.制证:制证部门完成制证;
6.颁发和送达:申请人凭个人身份证明(有效的身份证、临时居住证、户口簿等)和受理通知书到申办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办理方式:
1.线上办理:【点此进入】
2.线下办理:乐山市市中区凤凰路中段548号市营商环境局市政务服务大厅3楼投资建设(工程建设)综合窗口4号窗口;地址: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凤凰路中段街道-5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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