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乐山公租房承租人有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和家庭人口及住房等状况的、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会被取消公租房保障资格。
答: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取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并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一)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等状况的;
(二)转借(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的;
(三)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四)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五)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六)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七)连续6个月以上未缴纳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的;
(八)未按规定提出续租申请或虽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
(九)租赁期内,收入超过规定标准或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
(十)租赁期内,承租或者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十一)不符合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其他情形的。
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市中区住建局作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并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由产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单位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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