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居民可以登录四川政务服务网线上办理,或者到乐山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办理,具体受理条件和材料详见正文。
受理条件
原内地居民经公安机关批准赴港澳地区定居后因有特殊家庭困难需要返回内地定居。
(一)在台孤身一人,无人赡养,且在大陆拟定居地有父母、配偶(此种情形须符合下述第二项的规定)、子女等直系亲属,该亲属有能力赡养并保证赡养,本人的生活费用及住房等能够自理。
(二)与大陆居民结婚3年以上(含3年)的台湾居民及其未成年子女。
(三)在大陆投资经济效益好或投资金额巨大的投资者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
(四)国家急需的科技、教育、文化、医学、农业等领域的人才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
申请材料
港澳居民定居
1、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的照片原件 (必要);
2、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原件和复印件 (必要);
3、香港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必要);
4、原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注销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必要);
5、放弃香港或者澳门居民身份的书面声明原件 (必要)。
台湾居民定居
1、台湾居民定居证明申请材料原件 (必要);
2、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的照片原件 (必要)。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乐山市市中区凤凰路中段548号乐山市营商环境服务管理局(乐山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出入境管理支队;
网上办理:四川政务服务网。